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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暂行)
2008年05月13日 07:53      【字体: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就业工作的组织

第一条 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强化就业工作的宣传、服务意识,更新就业观念,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第二条 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毕业生就业及其指导工作进行就业及其指导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要以服务毕业生就业、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学院建设与发展为宗旨,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 就业工作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 毕业生就业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3.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个人意愿要与国家需要相结合,学院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贫困边远地区、国防等艰苦行业、基层单位建功立业。

4. 学院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

5. 学生择业实行平等、竞争、志愿、诚信的原则。

6. 学院推荐毕业生实行择优推荐的原则。

7. 毕业生就业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就业工作政策及程序

第四条 就业办负责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全院教职工都应关心毕业生就业,积极提供就业信息。

第五条 就业信息由就业办统一管理,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办将不定期地在适当时候举办各种形式、规模的供需见面(招聘)活动。凡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就业办负责接洽,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意见等相关情况后,拟定招聘形式、时间、地点。

第六条 毕业生使用的《推荐表》,由学生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由辅导员、院(系)给予全面、客观的评定,经学院就业办盖章后有效;《学籍成绩表》应如实填写已学全部课程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盖章。

第七条 就业办负责对毕业生以讲座、报告会、宣传栏、咨询等形式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学院要组织学生以主题班会、讨论等方式,配合就业办加强毕业生就业自我教育。

第八条 推荐学生就业时,学生所在院(系)应提供毕业生相关情况,如实介绍毕业生表现、成绩等,并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九条 就业办按省毕办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计、上报“毕业生资源信息”、“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领取《就业报到证》。

第十条 毕业生遗失《报到证》,需出具报到单位或机关相应证明,由本人申请,经就业办核实后,报省毕办补办《报到证》。遗失证件而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不管通过何种方式落实就业单位,都必须将“接收函”上报就业办审核、备案,未上报就业办备案的毕业生一律按生源地(原户籍所在地,外省以省为单位,本省以地、市为单位)编制就业计划。到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接收后,还应经就业地毕业生调配部门(毕办)审核并签章,方能列入就业建议计划。

第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后,确因特殊原因要改派的,须个人申请,附《报到证》原件、原派往单位同意调整改派的证明材料、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经就业办审定后,报省毕办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三条 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做好数据统计及时上报。毕业生应配合进行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反馈就业单位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高院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学生就业专用文书,要严格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前一定要对用人单位有深入全面的了解,不能草率从事。

1.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可凭相应证明到就业办领取《就业协议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及时送就业办审核、盖章,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2.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毕业生向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违约时,须经学院就业办和对方同意,在承担违约责任、办理解约手续后,方能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

3. 每位毕业生原则上只能领取一套《就业协议书》,且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四、 户籍迁转及档案转递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毕业生户籍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原则上学生毕业时应将户籍迁出学院。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

2. 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办办理户籍迁转手续(注:派往荆州市毕办的毕业生,需持《全国普通高等学院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荆州市毕办办理报到手续,派往所属就业单位或荆州市所辖县、市、区后,再到就业办办理户籍迁转)。

3. 毕业生需在毕业前办理完与户口相关的证明(身份证、计生证等);学生毕业后,除迁转户口外,一概不办理与户籍相关的手续。学生毕业后办理户籍迁转手续的时间为每月15-16日(遇休息日顺延),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迁转按规定程序办理

1. 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迁转手续,各部门要做好完备的迁转记录。

2. 学工处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和迁转工作。院(系)将毕业生应归档的材料(含未入党学生入党申请材料等)整理后交学工处归入学生档案。

3. 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及入党材料由毕业生个人在学院组织部门办理迁转手续。

第十七条 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籍可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政府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限期存放学院保管(需本人申请,辅导员、院系审核,报就业办批准、备案),待落实正式接受单位后,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将户口及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五、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人员应在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毕业生就业调研工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毕业生就业的新形势,提出解决就业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及时向学院反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使用意见,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使学院培养出更多受社会欢迎的高素质毕业生。

本方案解释权在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新政策、规定相矛盾时,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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